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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识解读 | 益生菌相关法规小问答

作者:中国营养学会益生菌益生元与健康分会

向雪松  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

陈潇    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


哪些菌种可以用于食品?


我国在2001年发布了《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》以及《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》,名单包括两歧双歧杆菌(Bifidobacterium bifidum)、婴儿双歧杆菌(Bifidobacterium infantis)等10个菌种。

我国还先后于2010年和2011年发布《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》和《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》,并在随后几年以公告形式对名单进行了增补。

截止2019年,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包括了35个种或亚种,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包含:

嗜酸乳杆菌

(Lactobacillus acidophilus)NCFM

动物双歧杆菌

(Bifidobacterium animalis)Bb-12

乳双歧杆菌

(Bifidobacterium lactis)HN019

等9个菌株。

不在名单中、且在我国没有传统安全食用历史的微生物菌种,应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,申报获得批准后才可用于食品。

目前,批准详单将尽快整理发布。


是否所有可食用的微生物都是益生菌?


当然,并非所有的可食用微生物都可称之为益生菌。我国益生菌常用于食品、膳食补充剂,和活菌药物及微生态活菌制剂。

近年来,随着“益生菌”这一概念的广泛应用,市面上存在将“益生菌”的概念作为广告噱头滥用的情况。

中国营养学会益生菌益生元与健康分会于2019年5月29日发布的《益生菌与健康专家共识》对益生菌的定义是:

益生菌是活的微生物,当摄入充足的数量时,对宿主产生健康益处。

发酵食品中的微生物不能直接称为益生菌,肠道中的有益菌、粪菌移植物及相关制品也不属于当前益生菌概念。

只有在进行分离鉴定、安全评价及功能试验后且符合益生菌概念的,才能称为益生菌。


益生菌有哪些特性?


1益生菌必须是活的

2益生菌必须是安全的

3益生菌的作用与其剂量有关

4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益生菌对人体是有益的

5益生菌的作用具有菌株特异性


益生菌法规发展趋势


我国2001年发布的《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(试行)》(国食药监注[2005]202号)规定:“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能够促进肠内菌群生态平衡,对人体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态制剂”。

目前,现行的益生菌食品管理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已实施较长时间,部分规定和要求已无法适应益生菌研究的最新进展,也不能满足益生菌产业的发展要求。

如死菌及菌种代谢产物可以作为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类别、标签标识未要求标示菌株号等。

因此,我国尚需结合国际上的经验,尽快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,进一步细化菌种标准标识的相关规定,及时更新和完善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功效评价的相关技术规范,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合理开发和应用。

作为消费者,在选购宣称含有“益生菌”的食品时,应合理、理性购买和使用。


中国营养学会益生菌益生元与健康分会正着手制定详细的《益生菌与健康专家共识》,将会给出具体建议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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